有機肥免稅店備案需要什么(有機肥增值稅免稅優惠)
最近,有納稅人向筆者咨詢: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稅務部門不斷簡化稅務事項辦理程序,原來免征增值稅的許多業務,都不再需要辦理備案和報送資料,而是改為自行申報免稅、留存資料備查。那么,享受有機肥免征增值稅優惠,還需要辦理備案和報送資料嗎?
之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享受有機肥免征增值稅優惠,需要進行免稅備案,除報送《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外,還要區分生產和批發零售兩類納稅人,報送其他資料。
具體來說,如果是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需要報送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如果是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需要報送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于2019年7月24日發布了《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和2019年8月發布了《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3.0版)》(以下簡稱《納稅服務規范(3.0版)》),進一步簡化了納稅人享受有機肥免征增值稅優惠的辦稅事項。
現在,享受有機肥免征增值稅優惠,屬于“申報享受稅收減免”類。符合申報享受有機肥免征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首次申報享受時,隨申報表報送附列資料,不再需要進行免稅備案,不用填寫《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納稅服務規范(3.0版)》將其改表述為《稅務資格備案表》——編者注),僅區分不同納稅人報送一種資料。
也就是說,納稅人要享受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已無須辦理備案了,只用報送一種資料即可。具體來說,如果是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應報送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如果是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需報送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昌邑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